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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9刑初98号公诉机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被逮捕。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行至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某木材加工厂旁的瓦房,进到房内盗走被害人饶某两台小米牌手机。经鉴定,被盗走的两台小米牌手机总价值人民币273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盗两台小米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饶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人韦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饶某的陈述,大化县价格认证中心大认鉴(2016)1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韦某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韦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代理审判员  韦群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肖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