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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万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三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146号办公楼七楼777房间。法定代表人:包玉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盖天宝,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三华,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上诉人吉林省超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睿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吉0122农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超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盖天宝,被上诉人万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农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千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