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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利诉被告刘江峰、刘幸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利,刘江峰,刘幸娜,郭月清,刘幸微,刘兴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2698号原告张顺利,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欧阳诚构,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江峰(亦系下列被告刘幸娜之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郭月清(系被告刘江峰之妻),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刘幸娜(系被告刘江峰之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金正缔景城*号楼****室。被告刘幸微(系被告刘江峰之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刘兴佳(系被告刘江峰之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张顺利与被告刘江峰、郭月清、刘幸娜、刘幸微、刘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顺利,被告刘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月清、刘幸微、刘兴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11月21日,被告刘江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顺利现金贰佰万元正,月息2分,每月一付利息。落款为刘江峰的签字及手印。”原告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刘江峰转款100万元,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款100万元。借款发生后,被告刘江峰已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了原告2014年12月21至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共计52万元2016年3月11日,被告刘江峰将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马庄园4号楼2601A号房屋抵给原告,双方未就房屋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诉讼中原告申请对上述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8月10日,石家庄石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做出石房【2016】估字第201640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屋的总价为55.2万元。2016年3月19日,被告刘江峰为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在田金鑫、张顺利230万元没有偿还之前如发现有刘江峰、郭月清、刘幸娜、刘幸微、刘兴佳名下的房产及其资产均应向二人更名过户。(刘江峰子女提供担保)2016年3月19日法院已经查封的除外。(包括金正缔景城2702、2802.上山间6-21-1,海南海口一套,共4套被查封。包括金正缔景城的红木家具被查封)。如果二人发现有其它房产则过户给田、张二人。(祥云国际东2-1-2601、2602已经过户给王明园、高永欣。祥云国际小商铺更名高永欣)。落款为保证人刘江峰、郭月清、刘幸娜、刘幸微、刘兴佳的签字。”被告刘江峰辩称,本案的诉讼对象不准确。被告刘江峰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四被告并未参与经营活动,不应将其列为被告。请求依法撤销对四被告的起诉。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刘江峰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刘江峰已按照约定的月息2分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2016年3月11日,被告刘江峰将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大马庄园4号楼2601A号房屋抵给原告,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5.2万元,被告刘江峰对此评估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因其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故对上述房屋的价值本院予以确认。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3月11日,被告刘江峰应支付的利息为10.67万元,超出部分44.53万元应视为被告刘江峰偿还的本金。故截至2016年3月11日,被告刘江峰尚欠原告本金155.47万元。关于利息,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刘江峰应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5.47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关于四被告郭月清、刘幸娜、刘幸微、刘兴佳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二被告刘江峰、郭月清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郭月清应对刘江峰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刘幸娜、刘幸微、刘兴佳作为被告刘江峰的女儿,在2016年3月19日的承诺书中同意为刘江峰向原告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并签字确认,因三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三被告应对刘江峰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顺利借款本金155.47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5.4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郭月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刘幸娜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刘幸微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刘兴佳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0元,由原告负担3969元,五被告负担20751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丽娜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包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