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行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老呀与从江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老呀,从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6行初230号原告:王老呀,男,1964年8月8日出生,苗族,住该村。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金鼎,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老呀不服被告从江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本案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老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老呀负担。审判长 郭荣华审判员 曾 熠审判员 高光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