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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932号原告: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宏路518号502A。法定代表人:李先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国民,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东南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徐元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46元,减半收取计6823元由原告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