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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铁淞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淞,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民初1673号原告王铁淞,男。(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加诉讼活动,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道柴河街117号12-1。负责人刘文正,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尹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原告王铁淞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高润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静波、张军参加评议,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铁淞、被告委托代理人尹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22日,王铁淞驾驶辽XX号机动车与李金朋驾驶的辽X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铁淞驾驶的辽XX号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到铁岭金驰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维修费花费6.1203万元,同时车辆施救费花费210元,共计6.1413万元。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33万元及不计免赔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被告保险公司拒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该车辆向原告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保险公司立即向原告赔付汽车修理费及车辆施救费共计6.141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维修明细,其中前挡风玻璃膜不在车损险赔偿范围内,且原告车辆损坏程度及维修费用应以本公司定价为准,被告拒绝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原告为自有车辆辽XX号奥迪牌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车损险不计免赔险,赔偿限额33万元,保险期间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2016年5月22日,原告王铁淞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铁淞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到铁岭金驰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维修费花费6.1203万元,同时车辆施救费花费210元,共计6.1413万元。被告保险公司至今未向原告赔付该保险车辆的维修及施救费用。上述事实,交管部门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铁淞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辽XX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抄件)、铁岭市金驰汽车维修中心结算单3份、汽车修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救援费发票1份、《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被告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对车辆的损失(包括车辆施救费210元)予以赔偿。关于被告拒绝赔偿在车辆维修费中车辆前挡太阳膜损失(1000元)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在原、被告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对《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内容予以了确认,在该条款责任免除中的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增设备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车辆前挡太阳膜为原告在购买车辆后自己安装的附属物,其不属于被保险车辆自身的设备,故对被告该辩论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铁淞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6.0413万元。如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王铁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元(原告预交),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担1310元,原告王铁淞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134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润钢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