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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436号原告:蒋某某,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某某,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覃术安审 判 员  胥 杰人民陪审员  覃 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