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翁小群,杨小利与朱增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小群,杨小利,朱增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479号原告翁小群,女,汉族,1980年4月13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杨小利,女,汉族,1975年6月23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朱增江,男,汉族,1978年3月10日,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小群、杨小利诉被告朱增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小群、杨小利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增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小群、杨小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小群、杨小利撤回对被告朱增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96元,减半收取3948元由原告翁小群、杨小利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