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81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郎文玉诉付瑞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文玉,付瑞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534号原告郎文玉,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付瑞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文玉诉被告付瑞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郎文玉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郎文玉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郎文玉负担。审判员 刘 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朵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