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杜荣渠与晋树兵、武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荣渠,晋树兵,武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杜荣渠。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鑫,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新,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晋树兵。被执行人武金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荣渠与被执行人晋树兵、武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21执1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朝阳审判员 王均祥审判员 张士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二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