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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前进与王兴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进,王兴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622号原告:王前进,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王兴利,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告王前进诉被告王兴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前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前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前进负担。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