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前进与王兴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进,王兴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622号原告:王前进,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王兴利,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告王前进诉被告王兴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前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前进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前进负担。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