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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徐敏娜、徐敏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徐敏娜,徐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被执行人:徐敏娜,地址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徐敏涛,地址靖宇县龙泉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徐敏娜、徐敏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敏娜、徐敏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敏娜、徐敏涛履行给付欠款40万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557.75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徐敏娜、徐敏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徐敏娜有位于靖宇县龙泉镇的房屋房屋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敏娜所有的位于靖宇县龙泉镇的房屋一座(房产证号为靖宇县房权证龙泉镇字第000317**,建筑面积315.26㎡。)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敏娜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一块【位于靖宇县龙泉镇营抚公路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靖国用(2012)第062210611号,使用权面积369.00㎡】三、被执行人徐敏娜、徐敏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敏娜、徐敏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徐敏娜、徐敏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