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董晓波、常青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波,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421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董晓波(外号:宏伟),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常青,男,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追缴董晓波、常青违法所得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人董晓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二、被告人常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董晓波、常青、史成明的违法所得2万元返还被害人陶为国。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送到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立案庭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博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