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恢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张义龙、董祥祥与赵钦、杨家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龙,董祥祥,赵钦,杨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张义龙申请执行人:董祥祥被执行人:赵钦被执行人:杨家辉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恢4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