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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4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所晨明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大连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所晨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振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所晨明,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所超,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镇西街。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致同,住辽宁省铁岭市。原审第三人:大连振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54号15—1—1。法定代表人:艾洪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楚文,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所晨明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振远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百世快递业务服务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为第三人提供快递服务。第三人于2015年5月13日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艾洪伟。在第三人成立前,上诉人就在被上诉人处工作,从事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相关的快递业务服务工作。在该段时间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艾洪伟之间的关系,一审并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所晨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富喜胜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