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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邢现宝与高林丽王志勇栾昌水宁阳县华昌洗煤运销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现宝,高林丽王志勇栾昌水宁阳县华昌洗煤运销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邢现宝被执行人:高林丽王志勇栾昌水宁阳县华昌洗煤运销中心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现宝与被执行人高林丽、王志勇、栾昌水、宁阳县华昌洗煤运销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