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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日暖与杨开翠、陈中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暖,杨开翠,陈中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097号申请人:陈日暖,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达翔,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敬锋,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陈巧萍,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杨开翠,女,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被申请人:陈中明,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陈日暖与被申请人杨开翠、陈中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日暖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杨开翠、陈中明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陈巧萍以其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222号万科•金域蓝湾32栋商铺XX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XXXX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日暖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担保人陈巧萍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222号万科•金域蓝湾32栋商铺XX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XXXXXXXXX号);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开翠、陈中明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全纯芳赖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