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梅与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梅,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5315号原告:袁梅,女,汉族,现住昌吉市。被告: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大西渠闽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梅与被告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价值59915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新疆双吉塑业有限公司价值599158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在本银行等额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担保人袁梅、赵清刚名下位于昌吉市xx区xx丘xx栋x层x单元xxx室房屋一套。三、查封(扣押)担保人赵清刚名下新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