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2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隗花美与陶献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隗花美,陶献红,肥乡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2540号申请执行人隗花美,女,生于1967年4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陶献红,男,生于1970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被执行人肥乡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代表人郑光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隗花美与被执行人陶献红、肥乡县顺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