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函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汇尔贸易商行与钟贵华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95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函(2016)粤0105执函732号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我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广州市海珠区汇尔贸易商行要求被执行人钟贵华支付货款5779036元、违约金2133602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105执3950号。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相关单位回复现示,被执行人名下有粤K×××××汽车一辆,除此之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钟贵华在清远市耀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未结算货款(详见判决书),而上述公司的经营地在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锦江豪苑商住小区A2座办公室102号第三层,在你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特委托你院代为执行此案,并请及时将执行情况函告我院。此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申请执行表、立案信息表、执行依据、无财产可供执行材料各一份联系人:蒙刚孙毅电话:020-830055108300551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