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宋万山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2刑申42号宋国杰:你因宋万山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6)吉02刑终37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宋万山系合法耕种,其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原审认定土地面积有误,其不构成犯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宋万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述犯罪事实有鉴定意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永丰村土地台帐明细表、清收还林告知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涉案地块面积说明、现场图、GPS绘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