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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清勇与赵清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勇,赵清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赵清勇,农民。被执行人赵清虎,农民。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沾下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沾下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洪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