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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尚威与赵文萍、孟俊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威,赵文萍,孟俊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民初4021号原告:尚威,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江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萍(曾用名赵文平),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孟俊峰,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尚威与被告赵文萍、孟俊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威的诉讼代理人白江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7.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5月,原告为被告承建复合板房,房屋总造价13.5万元,房屋建成后被告陆续支付款项,剩余款项由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房款9.5万元的欠条一份,后又支付2万,剩余7.5万元经多次催要拒不付款,且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另查明,二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赵文萍欠原告尚威房款剩余7.5万元,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债权债务明确,本院予以认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孟俊峰与被告赵文萍共同偿还欠款7.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萍、孟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威剩余房款人民币7.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赵文萍、孟俊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