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李长玉与被执行人朱玉利、闫志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玉,朱玉利,闫志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玉。被执行人朱玉利。被执行人闫志爱。申请执行李长玉与被执行人朱玉利、闫志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2016)鲁0982执2552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3506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420元),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恩新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9月22日9时30分至9时55分地点:执行二庭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恒兴审判员刘虎季承案件主审人:刘恒兴书记员:赵恩新评议:申请执行人李长玉与被执行人朱玉利、闫志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记录如下:刘恒兴: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诉讼阶段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季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阅卷笔录(2016)鲁0982执2552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长玉被执行人:朱玉利、闫志爱执行标的:35066元及利息执行依据:(2016)鲁098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义务;3、视被执行人现况采取适当相应强制措施。执行员:刘恒兴2016年9月9日新泰市市人民法院执行结案报告(2016)鲁0982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玉,男,195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平阳路882号。身份证号:370982195703160490。被执行人朱玉利(又名朱玉彬),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汶南镇大官庄村。身份证号:370920196409235573。被执行人闫志爱,女,1967年4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汶南镇大官庄村。身份证号:370982196704095605。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长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玉利、闫志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玉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506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刘恒兴2016年9月22日新泰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6)鲁0982执2552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终本执行裁定书 受送达人 李长玉 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刘恒兴送达人:刘恒兴、刘瑞彬新泰市人民法院谈话笔录时间:2016年9月22日8时30分地点:市法院审判人员:刘恒兴书记员:赵恩新在场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当事人(或被调查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李长玉,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平阳路882号。?你与朱玉利、闫志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你能不能向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行,你们按法律程序办,先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