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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于忠礼、邹淑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忠礼,邹淑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758号申请执行人于忠礼,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群,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淑真,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忠礼与被执行人邹淑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邹淑真在农业银行烟台银行分理处、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存款共117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房管局、土地局及车管所无任何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绪波审判员  王绍华审判员  王彦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