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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6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少威与宋焕、盛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少威,宋焕,盛青,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6738号原告余少威,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大叶池南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4********。被告宋焕,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百合花园**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92********。被告盛青,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方家桥村石丘****号,送达确认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虹桥公寓3幢5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2********。被告徐杰,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2********。原告余少威与被告宋焕、盛青、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少威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余少威负担。审判员  陈芳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