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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钱薇与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薇,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2民初1850号原告:钱薇,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住浙江省嘉兴市。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苟雪飞,总经理。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薇诉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柏瑞酒店)、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黄山元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被告柏瑞酒店、黄山元一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4月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止的经营收益款(每月按照2525.2元计算)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30302.4元(2525.2元/月*12个月);三、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此纠纷垫付的交通费1200元及住宿费800元;四、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事实和理由:2009年8月15日,原告在黄山元一公司处购买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滨江西路7号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1A幢***室房屋,该房屋已于2010年12月21日办理了房地产权证,证号为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黄山元一公司要求,原告与柏瑞酒店签订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约定由柏瑞酒店对原告购买的房屋进行管理和经营,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黄山元一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盖章,对经营收益及违约责任进行担保。根据委托管理经营合同,柏瑞酒店自2013年1月1日起应于每月10日前将经营收益2630.42元(扣税后,实际月收益2525.20元)汇入原告账户,但自2016年4月起,柏瑞酒店停止支付该款。柏瑞酒店单方终止合同,应按照当年一年经营收益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柏瑞酒店、黄山元一公司辩称,1、第一被告并没有单方面的终止合同,之所以没有支付2016年4月起的收益是因为实际承包人林竹和李芳蓉没有按约向第一被告支付承包金所导致,第一被告已经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际承包人支付拖欠的承包金及违约责任,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2、案涉的酒店实际由林竹和李芳蓉经营,原告诉称被告在经营与事实不符,第一被告的转委托有合同依据,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3、原告诉请要求承担12个月的违约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赔偿金是在单方终止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一被告没有单方终止合同;4、原告诉请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担保人,但是一般保证,是在第一被告没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由第二被告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15日,钱薇与黄山元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1A幢***室房屋。当日,钱薇、柏瑞酒店、黄山元一公司签订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约定钱薇将购买的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1A幢***室房屋委托柏瑞酒店经营管理,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柏瑞酒店自2013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前向钱薇支付经营收益2630.42元,当月支付上个月的经营收益,如柏瑞酒店单方终止合同,应按照当年一年的管理经营收益向钱薇支付违约金,赔偿钱薇全部经济损失,同时钱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黄山元一公司对不能按约支付的经营收益及违约金进行担保。2016年4月5日,柏瑞酒店支付钱薇经营税后收益2525.20元,之后未支付过经营收益。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钱薇与与柏瑞酒店约定了经营收益的数额,从柏瑞酒店扣除4%的税金后实际支付的收益金额来看,柏瑞酒店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2525.20元计算经营收益的,在长达三年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钱薇并未提出过异议,故本院认为应按此数额计算经营收益。柏瑞酒店至今未支付2016年4月至本案判决前即2016年8月的经营收益,共计12626元(2525.205),故钱薇要求柏瑞酒店支付该期间的经营收益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柏瑞酒店未按照约定支付经营收益,该行为属于逾期付款,但不构成单方终止合同,钱薇坚持要求按照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黄山元一公司为柏瑞酒店不能按约支付的经营收益及违约金进行担保,但合同并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从合同条款也无法确定为何种保证方式,应当推定黄山元一公司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钱薇、柏瑞酒店、黄山元一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并未终止,钱薇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钱薇当庭要求增加赔偿交通费1200元及住宿费8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柏瑞酒店应支付钱薇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的经营收益共计126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黄山元一公司对该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黄山元一公司支付款项后有权向柏瑞酒店追偿,钱薇、柏瑞酒店和黄山元一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一次性支付原告钱薇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的经营收益共计1262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自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每月的11日起分别以该月经营收益2525.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其支付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钱薇、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5日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继续履行;四、驳回原告钱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钱薇承担243元,由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双芝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