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楚豪、楚留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楚豪,楚留超,郑州路之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579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号院*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段红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豪,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楚留超,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郑州路之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峪荥泽大道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袁国俊。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楚豪、楚留超、郑州路之虎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军荣人民陪审员 焦海波人民陪审员 杜 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