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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仁和与华林、王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和,华林,王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1411号原告陈仁和。委托代理人彭斌,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林。被告王梅春。原告陈仁和与被告华林、王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仁和的委托代理人彭斌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日两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故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元,并承担从2016年5月5日起诉主张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损失。两被告未作辩称,且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因两被告未到庭,亦未能向本院就原告所主张本案借款事实提出任何异议。结合原告证据,对于原告主张的两被告欠其借款本金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理应偿还。同时两被告还应承担从2016年5月5日起诉主张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林、王梅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仁和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从2016年5月5日起诉主张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353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顾 健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人民陪审员  乔 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