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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利红、张献春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红,张献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王利红,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华龙区。被执行人张献春,地址河南省濮阳市。王利红与张献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献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利红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献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利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献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利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执行员  张衍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