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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区支行与龚荣华,周天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区支行,龚荣华,周天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1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区支行,住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夏露街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71022489B。法定代表人代万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荣华,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周天涯,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区支行与周天涯、龚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区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继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