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冯德兴、林宝清等与王定光、柯亚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兴,林宝清,王定光,柯亚娟,袁秀萍,王波斯,王嘉亨,王海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0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冯德兴,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宝清,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王定光,男,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执行人:柯亚娟,女,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执行人:袁秀萍,女,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执行人:王波斯,男,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执行人:王嘉亨,男,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被执行人:王海恋,曾用名:王文静,女,汉族,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申请执行人冯德兴、林宝清与被执行人王定光、柯亚娟、袁秀萍、王波斯、王嘉亨、王海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计富生前尚欠冯德兴、林宝清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由袁秀萍负责偿还,王定光、柯亚娟、王波斯、王嘉亨、王海恋在继承王计富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到房管、国土部门和有关银行、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明王计富名下坐落在阳江市闸坡镇房屋被阳春法院另案查封,现在处理中,另扣划被执行人袁秀萍银行存款7600元。此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参与财产分配。本院认为,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被阳春法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参与财产分配,期间,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02执9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曾广响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国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