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春霞与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霞,周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霞,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周晓红,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陈春霞与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周晓红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晓红名下的115亩林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