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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春霞与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霞,周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霞,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周晓红,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陈春霞与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周晓红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晓红名下的115亩林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