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魏年春与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年春,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中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魏年春。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法定代表人:程年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法定代表人:林中水,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中水。申请执行人魏年春与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中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年春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中水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4年8月1日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354元、申请执行费6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福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中超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中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堂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