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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0民初73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次女王欣怡由原告抚养;3、嫁妆沙发等物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长女王欣妍、次女王欣怡。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多次好言相劝,被告无悔改之意。在原告患病住院期间被告也不管不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孩子的身心××,致矛盾无法调和,生活无法继续,感情彻底破裂。被告王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07年农历12月24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在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10月26日生长女王欣妍,2012年农历7月2日生次女王欣怡,现两女儿均随被告生活。因琐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纠纷,双方应互谅互让、多加沟通,以增进相互理解,加深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婚后育有两个女儿,更应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判决准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以准许离婚为前提,在此,本院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