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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执24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周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2485-1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周秀兰,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原告郭伟光诉被告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周秀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伟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应支付原告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保全费5000元共18890元,由被告周秀兰负担。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对上述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周秀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890元、保全费5000元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16)粤1323执2485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秀兰有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存款依法应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周秀兰在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新路分理处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理处账号为80×××03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二、划拨被执行人周秀兰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县支行大岭营业所XXXX账号为62×××17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准治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