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聪秀与姜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聪秀,姜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保169号申请执行人杨聪秀,女,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姜秋辉,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杨聪秀与被执行人姜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聪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姜秋辉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聪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秋辉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