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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79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暂住本市。辩护人张斌慧,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斌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与上海旺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勇公司”)签订本市打浦路XXX号吉泰精品酒店内部装修工程合同后,分别雇佣被害人陈崇贵、黄继胜等工人进行施工,并按天数统一领取报酬。工程结束后,旺勇公司共支付被告人宋某某人民币103.7万元,被告人宋某某仅向陈崇贵等人支付劳动报酬80万元左右,拖欠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6.96万元。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立案调查,于2015年2月13日对被告人宋某某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电话通知其到劳动监察部门解决问题,宋某某接到通知后未到场,也未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12月26日在本市鹤望路高潮路附近将被告人宋某某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复印件、合同、结算清单、收据凭证、欠条、责令改正通知书等书证,相关电话录音和手机短信记录、调查笔录、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提请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宋某某系初犯偶犯,因工程亏损才导致拖欠工人劳动报酬而并非恶意克扣,也并非将拖欠的款项用于挥霍,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宋某某冒用上海尔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义,承接本市打浦路XXX号吉泰精品酒店内部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由该酒店投资方旺勇公司提供原材料,由宋某某组织人力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宋某某分别招募被害人陈崇贵、黄继胜、邢朝阳、牧启义、耿水龙等人,并由这些人带领各自的班组工人进行酒店的水电、吊顶、木工、泥工、油漆施工;还雇佣被害人刘景景进行钻孔工作。被告人宋某某与上述被害人口头约定了报酬支付方式。工程结束后,旺勇公司股东吴某甲与被告人宋某某进行了人工费结算,并通过现金给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人宋某某人民币103.7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向陈崇贵等被害人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共计约人民币80万元,余款拖欠至今。2015年2月7日至13日,为追索宋某某所欠的劳动报酬,陈崇贵等被害人带领施工人员在打浦路XXX号施工地点聚集,使当地正常社会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后,于2015年2月13日向宋某某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其到劳动监察部门接受处理。被告人宋某某接到通知后拒不出面并逃匿在外,直至2015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陈崇贵等被害人分别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供了被告人宋某某所写的劳动报酬欠条,经宋某某、陈崇贵等人分别确定,本市打浦路XXX号吉泰精品酒店内部装修工程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为人民币36.96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本案各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所提���的欠条,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确曾雇佣这些被害人及其班组,在本市打浦路XXX号吉泰精品酒店从事装修施工,并拖欠部分劳动报酬的事实。其中经被告人确认并与被害人陈述相符的,确系本市打浦路XXX号吉泰精品酒店内部装修工程拖欠的劳动报酬金额为人民币36.96万元。2、吴某甲、吴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及相关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复印件、合同、结算清单、收据凭证,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以其他单位名义与旺勇公司签订合同,承接本市打浦路XXX号吉泰精品酒店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旺勇公司已向被告人宋某某支付人工费人民币103.7万元的事实。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通话录音内容记录、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在施工地点张贴该通知书的照片,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宋某某隐匿拒不支付装修工人劳动报��的情况报告》,证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书面责令被告人宋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并已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被告人宋某某,但被告人宋某某拒不出面的事实。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治安支队民警手机短信截屏图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宋某某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数次通知被告人宋某某到案接受处理,被告人宋某某收到通知后仍继续逃避处理,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至今仍未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曾引发被害人在公共场所聚集讨薪等社会影响,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不适宜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郭延风代理审判员曹霞人民陪审员叶祥发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陆玉婷审 判 长  郭延风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叶祥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