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陈某某、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陈某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谭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与陈某某、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成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陈某某、谭某先行给付赔款20000元、2017年2月20日前由陈某某、谭某给付赔偿款1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由陈某某、谭某给��赔款款25000元,下余赔偿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由陈某某、谭建付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