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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陈文翰与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翰,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翰,××。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法定代表人马晓珍,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文翰与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预售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不宜处置的财产已具备处置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6)桂03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红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余明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覃素凤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