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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133号原告:田某甲,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乙,男,194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遗赠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田某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某乙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冯利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