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魏忠秀与刘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忠秀,刘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魏忠秀。被执行人刘桂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忠秀与被执行人刘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桂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81民督3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胡跃先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朝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