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唐某、宋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宋翔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4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庆,自由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翔,自由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检诉刑诉[2016]30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庆、宋翔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庆、宋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庆、宋翔共谋后于2016年5月21日下午,至泰州市姜堰区某酒店某房间,被告人唐庆以被害人徐某说其和女友系炮友关系为由,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0000元。事后,被告人唐庆得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宋翔得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唐庆、宋翔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庆退出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宋翔退出人民币1000元,均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害人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庆、宋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庆、宋翔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二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退赃、被告人宋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庆、宋翔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庆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翔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代西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芳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