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福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福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8刑初1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福权,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26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福权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益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福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田福权利用其在巫溪县某农家乐二楼卧室装修房屋的便利,将被害人李某放在该卧室衣柜的1只手镯盗走。经鉴定,被盗手镯系和田玉,价值4500元。同月27日,李某发现被盗后报警,田福权于同日将盗得的手镯放回李某卧室,随即自动到巫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田福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福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委托书、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朱某、邓某、赵某、傅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田福权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检验报告、巫溪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福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田福权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田福权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福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7000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小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