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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殷宏维与韩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宏维,韩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748号原告:殷宏维,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琦。被告:韩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宏维诉被告韩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宏维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宏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殷宏维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娇审 判 员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虹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