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殷宏维与韩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宏维,韩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5748号原告:殷宏维,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徐琦。被告:韩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宏维诉被告韩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殷宏维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宏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殷宏维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娇审 判 员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虹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