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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陆贵健、吕仁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陆贵健,吕仁兵,胡艳丹,李财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负责人张运发,行长。被执行人陆贵健,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吕仁兵,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被执行人胡艳丹,女,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现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李财中,男,汉族,1953年12月4日出生,现住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陆贵健、吕仁兵、胡艳丹、李财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贵健、吕仁兵、胡艳丹、李财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贵健、吕仁兵、胡艳丹、李财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吕仁兵名下的MLXXXX越野小型汽车一辆,车牌B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