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潘芳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芳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民初4354号原告: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2100号。法定代表人:汤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世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洁,安徽世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芳芳,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丰公司)与被告潘芳芳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利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红、潘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芳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利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芳芳支付维修费152800元;2、判令潘芳芳逾期还款利息1814.5元(自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1.5倍计算至2016年6月8日),其后顺延,款清息止,共计154614.5元;3、潘芳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6日,潘芳芳驾驶皖R×××××宝马Z4在京台高速合肥段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严重受损,送至宝利丰公司处修理。2015年4月29日,宝利丰公司与潘芳芳确认维修费用依据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实际定损数额计算,并获得宝利丰公司维修配件订货授权。随后,宝利丰公司为潘芳芳的车辆进行了维修,恢复了车辆的使用功能。2015年5月27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车辆维修损失为152800元。因此,潘芳芳应当支付原告维修费用152800元,然而潘芳芳经多次催告后拒不支付车辆维修费用。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潘芳芳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6日,潘芳芳驾驶皖R×××××宝马Z4在京台高速合肥段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严重受损,送至宝利丰公司修理,并由宝利丰公司出具接车检查表。2015年3月30日、5月7日,宝利丰公司出具关于该车维修工单两份,其中一份关于该车维修的工单,列明该车的各维修项目。2015年5月27日,潘芳芳所有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出具《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车辆维修损失为152800元。2015年6月16日,宝利丰公司向潘芳芳出具账单预览,维修费用为152182.94元。随后,宝利丰公司即对该车进行了相关的维修。7月31日,宝利丰公司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152000元。期间,宝利丰公司多次催促潘芳芳付款提车未果,遂于2016年3月30日向潘芳芳发放《律师函》,催要上述维修款。上述事实,有宝利丰公司提供的接车检查表、维修工单、清单、《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账单预览、增值税发票、《律师函》以及宝利丰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潘芳芳在接车检查表、维修工单、账单预览上均签署“潘芳芳”姓名,宝利丰公司与潘芳芳之间即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现宝利丰公司已按照维修工单及账单预览所列项目对该车进行了相应的维修,潘芳芳应向宝利丰公司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故宝利丰公司要求潘芳芳支付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双方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宝利丰的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52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为713元,由被告潘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