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长青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睢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长青睢县人民法院与你生产销售假药罚金一案,睢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睢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4)睢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