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蓝天印染有限公司与项玉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蓝天印染有限公司,项玉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2170号原告杭州萧山蓝天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78529-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横埂头村。法定代表人袁美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胜、褚汉杰,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玉虎,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蓝天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项玉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蓝天印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项玉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蓝天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项玉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萧山蓝天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