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同欣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164号原告:张同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雷洪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王鹏。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佶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欣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欣撤回起��。案件受理费3385元,减半收取1692.5元,由原告张同欣负担。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杨剑伟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源:百度搜索“”